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318号
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广通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元元,江苏离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工业园区运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
被告: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同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
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启福
审判员 杨国华
审判员 丁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缪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