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恢1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金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09689909Y。
法定代表人:吕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同谊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456011936。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309号1901-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5321447G。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30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向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5974430.51元及资金占用费6697202.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通过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505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恢复执行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89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南洋-藤仓电缆有限公司64.9991%的股权,评估股权对应价值63,780,574.00元,2021年8月8日,买受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123889094以63,780,574.00元竞得该股权。本案执行费187884元、辅拍费65000元、司法审计费17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评估费18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本案股权过户产生的31890.29元印花税,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已将评估拍卖股权所得案款63495799.71元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通过拍卖股权申请执行人共计获得案款63145799.71元。
三、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处,因查封的房产有抵押,本院为轮候查封,且因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破申9号文书裁定破产重整,对其名下的不动产不符合处置条件。
四、本院到处,因有抵押,本院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五、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三台,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未予处置。
七、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给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代理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向案外人包括上海南洋-藤仓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协助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案款支付到本院一案一账户。
八、后期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卷、车辆等财产线索。
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通过划拨银行存款、处置股权共计执行到位金额65816753.71元,因查封的车辆、房产不符合处置条件,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