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177号
申请人:兰溪市国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上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同谊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兰溪市国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4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