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申8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新建工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建工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建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建工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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