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缤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建工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8797号
原告:上海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黄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鸿,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建工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建工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爱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