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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326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汉勤
书记员 郭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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