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2250号
原告:上海探星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法定代表人:李力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楼**(上海三星经济小区)iv>
法定代表人:谷峰。
原告上海探星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立案前委派上海浦东新区XX中心调解,现原告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探星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探星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