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1378号之一 原告:上***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浦-江海经济园区6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106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9.6元,减半收取计974.8元,保全费880元,合计1,854.8元,由原告上***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