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乂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欣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2077号 原告:上海乂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139号1幢14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12号楼21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106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乂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群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乂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乂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乂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