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8235号之二
原告上海众桁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竺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凤卿,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青松,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飞,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众桁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众桁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