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26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丽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达,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高飞,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刘金
审 判 员 刘海邑
审 判 员 徐 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 宸
书 记 员 慎哲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