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绿洲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3559号之二 原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花园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3500332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8574745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绿洲**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25.00元,退还给原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440.0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