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时,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27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一、原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时经济补偿221,362.54元;二、原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时报销款47,521.17元。因义务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较多,因被执行人负债涉案众多,其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已被在先执行案件予以冻结、查封,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向被执行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时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时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艳
书 记 员 吴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