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2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因劳人仲(2022)办字第58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05,937.86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489.06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426.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