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3民初316号
原告:***县光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九龙路德源安居小区16号楼商铺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县光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光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光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县光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木合热皮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