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822号
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诚中欣广场2号楼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滨河花园小区物业综合楼底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木合热皮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