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822号 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诚中欣广场2号楼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滨河花园小区物业综合楼底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金石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木合热皮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