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同创信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823号
原告:***县同创信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金汇广场2号楼2层215、2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滨河花园小区物业综合楼底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同创信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县同创信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县同创信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同创信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县同创信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