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76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杨溇村501号105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8000元及违约金(以15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项目部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山东寿光市巨淀湖海洋水世界工程包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总工期90天,自2016年12月20日开工至2017年3月21日竣工。2017年7月8日,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8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4日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尚欠工程款共计158000元,该款项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结算,被告迟迟不予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原告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反映其无法查到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故本案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