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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沛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8239号之二
原告:上海居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沛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居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沛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居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40元,由原告上海居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审判员惠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