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8239号之一
原告:上海居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沛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居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沛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惠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