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133号
原告上海汇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瑜、**,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原告上海汇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瑜、**,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