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忻伟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一凡。
上诉人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2.5元,由上诉人上海信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余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