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方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0603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方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11幢1楼151-B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民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东路155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方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立公司)、上海民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币种下同)42,606元及所产生的利息4,987元;2.被告支付原告多次讨薪未果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由原告组织十几位工友对被告方立公司承包的合生杭州湾国际新城0810、0832地块地库顶天棚涂料工程进行喷涂施工作业。原告与被告民财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工程实际承包人)口头约定以实际完成展开工作面3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支付劳动报酬。工程施工完成后支付总薪资50%,2021年春节前付清所有工资。实际施工过程中方立公司未与原告及工友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16日地下喷涂施工完工,并由项目经理及施工员出具完成界面工作量。项目完成后及2021年春节前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薪酬。2021年期间经多次讨要***及***共同支付35,000元。2022年1月31日,***转账原告80,000元。原告多次向***讨要尚欠的42,600元未果,现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方立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崇明区,被告民财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