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6946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24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4616526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提供其个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侧(银座国际)1幢505办公室[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9872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个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侧(银座国际)1幢505办公室[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9872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