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6946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24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4616526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提供其个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侧(银座国际)1幢505办公室[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9872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个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侧(银座国际)1幢505办公室[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9872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