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广通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广通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1)内0203执20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通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E座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振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60号东源国际大厦公寓2单元8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通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HIC6622×30-5CIRL型宇视球形机35台。被执行人无法返还该设备,且不同意协商折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203执2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雅琴
审 判 员 王兴文
审 判 员 包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智媛
书 记 员 贾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