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05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凯,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龙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陕西广电广通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朝,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朱振朝,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广电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飞,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安龙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广电广通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振朝、**、陕西广电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彭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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