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352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凯,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龙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蔺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广电广通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萌,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振朝,男,1979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蔺鹏,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广电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程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睿,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潇潇,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广电广通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广电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龙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振朝、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1元,减半收取计487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郑 彤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许 丹 彤
打印:李兴梅 校对:李兴梅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