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414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2幢020604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林,职位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党菲菲
打印:扈艳红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