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2019)陕0103民监14

 

原审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义平,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原审被告: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腾,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228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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