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监14号
原审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义平,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原审被告: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腾,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军 安
审 判 员 车 乐
审 判 员 刘 曼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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