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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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2107号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告: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万林,职务不详。原告**与被告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55.5元。 审 判 员 卢 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栋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李 栋 2019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