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113民初12107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林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7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55.5元。

 

 

 

           

 

二十九

 

        

 

打印:扈艳红     校对:        2019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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