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恢5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宏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7)陕0103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宏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游子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