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庄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保100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66685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