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2257号
原告:吉林省恒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湖光路5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铁西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彭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恒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8.00元,减半收取16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