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执行人: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工农路367-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春,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942.22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2020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2405执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朴哲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