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05执恢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7月24生,住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永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林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2016年7月21日做出(2016)吉2405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6日***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吉2405执恢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2405执恢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
执行员金成一
执行员*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