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69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嘉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徐州市嘉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五路西科技创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嘉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与江苏嘉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要求出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刘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