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728执保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梓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南华路大都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明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明县三八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聂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菏泽梓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建筑有限公司、东明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123号裁定书,冻结为***东建筑有限公司、东明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执保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