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保2号之三
申请人:菏泽梓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明东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东明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关于菏泽梓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明东建筑有限公司、东明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194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2673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