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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3民初185号
原告:***,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会昌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月亮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GGROX8。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会昌供电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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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原已收1150元,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实际应收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文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