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章庄大水坑电站、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8066号
原告:***章庄大水坑电站,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章庄乡三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9L26932028U。
经营者:郭安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平,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秀江西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GJDC78。
负责人:钟勇。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7530X。
法定代表人:曹世强,董事长。
原告***章庄大水坑电站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立即修复宜春至遂川高速路段被挖倒的输变电设施;2.判令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赔偿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发电损失271,592.44元;3.判令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承担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所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840元;4.判令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章庄乡境内三江村至章庄村片区电站的业主之一,由章庄乡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兴建而成,电站发电后,电力输入宜春电网。2020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
区供电分公司收购原告所生产的电能,并将原告上网电量纳入年度购电计划管理……其中甲方义务约定:“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1月25日,输电线路的电杆被宜安高速施工方在建设施工时挖倒,导致原告所生产的电能不能输入宜春电网,停止发电、损失惨重。原告多次向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尽快修复被挖倒的输变电设施,避免发电损失扩大,但至今未果。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市**区供电分公司间签订了《购售电合同》,双方间系合同法律关系。现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输变电设施系由案外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挖倒,却未将侵权人列为本案被告,对原告之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章庄大水坑电站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5,386元,退回原告***章庄大水坑电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圣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颜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