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民初868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逸春,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文,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珠,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蓉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凤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
司某供电分公司、第三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无纠纷为由,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光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彭
法官助理 徐 帆
书 记 员 任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