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7464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中山市森南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联威街6号三楼之一。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森南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7元,合计7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