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民初3489号
原告: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送变电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候家塘街道韶山北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3010388376197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耒阳***伏发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经济开发区***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1329361709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伏发电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耒阳***伏发电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资 东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