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23民初1438号
原告:平顶山市京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昌茂大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MA40PYKH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露峰街道新华社区新华村新华组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5342146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瑞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7幢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H8RG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京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瑞宁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京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京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京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京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