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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533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9196721440。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太阳岛幸福花园3区3楼C-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3336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西藏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东二路2号区11栋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5857968835。 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23Y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公局西藏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 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 振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旦增曲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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