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533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9196721440。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太阳岛幸福花园3区3楼C-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3336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西藏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东二路2号区11栋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5857968835。
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23Y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公局西藏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二公局西藏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 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 振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旦增曲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