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102民初175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成都市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位不详。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藏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西藏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2018年12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30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邹 玉 萍
审 判 员 刘 献 屿
人民陪审员 ***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措姆
书 记 员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