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103民初118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系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藏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西藏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3.5元,减半收取33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 彦 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