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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02行初1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免收。
审判员  李元
法官助理侯璐琼 书记员曾舒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