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06行初36号
原告***、***、汪禧年(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称被告)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受理后,于同月3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通知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三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红彬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本案中,原告的复议请求为“撤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330304[2019]A10064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而该行为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故应当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原告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属于错列被申请人,被告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申请人,变更之后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进行审查,被告对之没有审查权,无权判断原告与复议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而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告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又认定原告与复议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复议决定应当撤销。原告已就案涉复议事项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有主体资格。证据2、3,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被告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6,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复议决定合法。证据7,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不是村委会,不能证明原告已领到补偿款,不能证明原告与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证据11,内容不合法,不能证明原告与土地规划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证据13,复议决定有异议,适用法律错误。其余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且证据来源合法,均予认定。至于其所能证明的内容,将综合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 为实施南白象街道霞坊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南湖未来社区一期)工程(D-05地块)建设项目,第三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提出用地申请,申请建设用地34730.7平方米(其中一期31842.1平方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对上述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2019年9月29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编号330304[2019]A1006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向第三人划拨31842.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 2019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撤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330304[2019]A10064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被告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2月3日,被告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原告。2020年3月5日,被告作出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并送达原告。同日,被告作出案涉121号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已就案涉复议事项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撤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浙集复[2019]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书 记 员  冯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