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唐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黄某、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城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李某、李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以独任形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李某、李某1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黄某、李某、李某1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亦同意,且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因本案的特殊性,在二审中提及的退还一审原告方的诉讼费问题,由一审法院随后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黄某、李某、李某1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由黄某、李某、李某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4元,减半收取87.87元,由唐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